摘自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技厅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金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及考察浙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为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提供科学支撑,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等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变化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助体系、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项目验收、监督与管理、附则等七章四十二条,以及附件。
(一)总则。共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管理体系、资助原则、多元化投入机制等。
主要变化:一是强调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提升省基金及其联合基金资助效能,为一体推进教科人提供科学支撑;二是对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工作职责;三是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明确资助原则和资助机制;四是落实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
(二)资助体系。共八条,包括重大、重点、探索、杰青、青基、学术交流、联合基金等7类省基金的项目类型、资助定位及其申请条件。
主要变化:一是明确重大项目、杰青须具备省级以上科创平台支撑条件;二是增设青基,明确女性科研人员申请杰青、青基年龄放宽至42周岁;三是优化项目实施年限,明确探索项目、青基实施年限为2年;四是借鉴国家基金委做法经验,分类优化联合基金省财政出资比例,完善联合基金联席会议制度。
(三)申请与评审。共十一条,包括年度通知、项目申请、项目受理、评审立项、异议处理以及评审纪律等项目资助全流程的相关要求。
主要变化:一是对评审环节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网络评审、项目审查、会议评审三个环节和具体要求;二是引导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明确对进入会议评审未获资助的重点项目、探索项目和青基项目(含联合基金),可由依托单位和联合资助方全额出资实施自筹经费项目;三是支持高水平科研单位试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四是要求科研人员等五方主体坚决杜绝省基金项目评审“负面清单”禁止行为。
(四)资助与实施。共七条,主要包括任务书签订、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中期检查、成果归属等管理要求。
主要变化:一是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过程管理做法,健全完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备案机制;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过程检查的工作要求;三是结合“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和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明确资金拨付方式。
(五)项目验收。共六条,包括验收组织实施、验收申请、验收审计、验收专家、验收结论、结余经费管理等具体要求。
主要变化:一是明确省基金项目经费审计要求,落实完善科技激励机制,明确纳入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的工作要求;二是根据科研诚信和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明确验收结论和结余经费管理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共四条,包括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内控体系、信息公开及滚动支持等具体举措。
主要变化:一是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和科研承诺制,明确省基金资助各方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教育;二是推行滚动支持机制,突出成果导向,实施重大项目延续项目;借鉴国家基金委做法实施杰青延续项目,培养青年领军人才。
(七)附则。共两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期。
(八)附件。明确了省基金项目评审“负面清单”。
主要变化:学习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涵盖科研人员、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省基金委委员、省基金办工作人员“五方主体”的省基金项目评审“负面清单”,严格评审纪律。
三、关键词解释
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采取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我国于1986年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浙江省于1988年批准设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对基础研究资助工作实行科学基金制。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文强,0571-86964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