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一)各级部门对科研诚信工作越发重视。2019年以来,国家及省陆续出台了多份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持续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科研环境。为更好贯彻国家和省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落实落细相关主体权责及细化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措施,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为我省基础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我省全面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2018年我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改革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2019年成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进行专业化管理。自2019年以来,省基金资助体系日趋完善,各类基金项目申报量日益增加,项目资金体系日渐庞大,参与单位涵盖众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在提升全省基础研究竞争力上取得良好成效与发展。省基金持续深化改革,全面推动“放管服”,加快实施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等工作。为更好推进相关改革举措,亟需出台科研不端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筑牢诚信底线。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四)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五)《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
(六)《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七)《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八)《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三、内容框架
《细则》的起草力求脉络清晰、权责分明、简明扼要,涵盖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内容分为六章五十四条,约6700字。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权责。第二章为《科研不端行为》,详细列举科研人员、依托单位及咨询评审专家等相关主体的科研不端行为。第三章为《调查程序》,介绍省基金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总体流程。第四章为《处理》,明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措施,包含对不同主体的处理措施、处理步骤等。第五章为《申诉与复查》,陈述对于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与复查流程,给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细则》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四、主要特点
《细则》是调查处理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着力贯彻国家新政策新要求,与省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衔接。《细则》贯彻落实科技部等22个部门新修订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做法,并与《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在调查处理、行为界定与惩罚机制等方面具备突出时代性与可持续性。
(二)探索科研监督新体系,形成诚信管理新格局。《细则》是新时期省基金项目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系省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开端之作,进一步筑牢了省基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了省基金监督体系建设,为规范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三)负面清单式管理,可操作性强。《细则》坚持联系省基金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使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省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全流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参与省基金相关活动的依托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诚信管理。《细则》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匹配不同处理措施,轻则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重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创造性设置了限制依托单位项目申报数量等惩戒措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